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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区厅官受贿22亿被判死刑 巨贪下场警示

作者:股票配资网时间:2026-07-07浏览:85

又一名开发区厅官被判死刑!7月6日,因受贿高达22.14亿余元,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处死刑。

宣判材料显示,杨有林长期任职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,并任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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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。微信公众号“常州中院”

近年还有一名涉案金额超30亿元的“巨贪”李建平,同样是开发区主要官员,同样被判处死刑。

李建平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,于2022年9月27日一审被判死刑。李建平的上诉请求于2024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,同年12月17日,李建平被执行死刑。

除涉案金额格外巨大外,经开区“一把手”腐败扎堆现象同样触目惊心。2024年,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、管委会主任古劲松被查,在他之前,崔玉奇、刘其鹿、王毅军、都述奇、黄化锋等五名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均已落马。

安徽省委书记梁言顺在2025年5月赴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时强调,要深刻汲取教训,运用“解剖麻雀”的方法,组织专门力量,深入分析检视铜陵经开区6任“一把手”由风(不正之风)及腐的演化历程,分析检视开发区管理制度机制上的漏洞和执行上的短板,分析检视开发区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。

开发区,为何频繁滋生腐败现象?如何避免成为“腐败洼地”?

经济引擎:全国经开区创造地区生产总值16.9万亿

开发区被誉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,也是体制机制改革的“试验田”,具有“特事特办”的政策优势,却暗含了管理人员的寻租空间。

溯源开发区源头,改革开放伊始,国家设立了深圳等“经济特区”,区内实行特殊政策。80年代中期,我国借鉴经济特区成功经验,先后划定14个沿海开放城市,并将部分沿海市县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。

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,不断有“经济技术开发区”和“高新技术开发区”在全国范围内陆续成立,在级别上,可分为国家级、省级和省级以下开发区。能够进入“开发区”的企业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。

其中,最高级别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局从沿海城市向内地拓展,总数从14家增加到54家。此后,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,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局更加全面、更加完善,开放力度、经济实力和创新活力持续增强。

截至2024年,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达到232个,遍布31个省(区、市),创造地区生产总值达16.9万亿元人民币;拥有8.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,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18.3%;实现外贸进出口10.7万亿元人民币,占全国外贸总额24.5%;实际使用外资272亿美元,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23.4%,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、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。

此外,全国各地还兴建了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,高新区以科技创新、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为发展目标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年4月的发布会上介绍,2025年,国家高新区实现园区生产总值20.4万亿元,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4.5%,较“十三五”末提高1.2个百分点;实现税收收入约2.1万亿元,比“十三五”末增长10.6%。

“特事特办”的“发展高地”为何易沦为“腐败洼地”

各类开发区是支撑我国经济增长、引领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,贡献斐然、功不可没。

然而,开发区在制度设计上强调效率,往往允许精简机构、集中审批、特事特办。这种为效率而设计的灵活性,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权力任性的可能。

又一名开发区厅官被判死刑,“发展高地”如何避免成为“腐败洼地”__又一名开发区厅官被判死刑,“发展高地”如何避免成为“腐败洼地”

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《光明日报》等多家媒体,以及各级纪委监委,都曾以“发展高地、腐败洼地”形容开发区发展所面临的难题。

腐败易发的原因之一为财权富集。

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在2017年关于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腐败窝案的报道中指出,开发区享有国家诸多优惠政策,是资金、项目的聚集地,被赋予了大量权力,一般实行“封闭管理、独立运行”的模式,其管理机构管委会也比其他政府部门高半级。管委会主任由于承担经济发展重任,更是备受重视。

精简灵活的制度设计也为监管留下隐患。

2020年,《光明日报》评论内蒙古一起开发区管理人员涉贪案时说,经济开发区灵活机动、精简扁平的管理体制有助于减少管理层级、提高效率,却因自由裁量权大、权力不受约束,留下了监督空白和盲区,带来隐患。加之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、扶持资金、优质资源富集,掌握着不少审批权限,极易让不法商人趋之若鹜,让权力遭到“围猎”。在暴利面前,不法商人敢于以身试法,个别领导干部就有任性乱为、不顾底线的可能。

“特事特办”赋予开发区发展的灵活性与突破的空间,可一旦缺乏监管约束,易被个别管理者滥用谋私。
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在2025年刊文指出,开发区为吸引投资往往采取“一事一议”“特事特办”政策,但有的干部借“政策创新”之名突破制度红线,如擅自扩大税收返还范围、违规承诺土地价格优惠,甚至通过“量身定制”招标条款为特定企业谋利。还有开发区干部以“优化营商环境”为由,与企业家形成“共生关系”,通过“影子公司”承接开发区工程、以亲属名义入股招商企业,或以“顾问费”“干股分红”等名义掩盖权钱交易。

本次宣判的杨有林案即为钻制度漏洞的典型。

据法院披露,杨有林曾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、企业经营、土地出让、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。具体来说,他曾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,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。2023年,杨有林还曾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,掩饰、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。

权力关进制度笼子:开发区腐败治理补短板

“重业务轻监管”是开发区腐败事件中的常见问题。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金首发现,开发区权责归属较为独立,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出更高要求,但有的开发区简化决策程序却未同步构建权力制约、风险防控体系。

对此,制度漏洞在法律层面正逐渐被修补。大部分开发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域,而是经济功能区,旧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12条之规定难以解决开发区的派出、派驻问题。2024年,《监察法》进行了相应调整,将原第12条中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”修改为“辖区内特定区域”,以解决对于开发区的派出、派驻问题,使得其中规定不再是授权下的扩张而是授权下的细化,确保符合效力统一化的要求。

为防止经开区利用特殊地位弱化监管,各地也从工作实际出发,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。

山西、广西等省区制定实施开发区条例,明确开发区的法律地位、主要职能和责任边界,理顺开发区和所在地区政府的权责关系。2020年9月起施行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》,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,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福建省纪委监委也对向经开区、高新区等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作出规定,重点对派出监察机构设置、领导关系、工作职责、监察权限等进行规范。

关于具体监察措施,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陈建刚认为,“一把手”和“关键少数”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关键力量,要强化开发区党工委班子成员、部门负责人等“关键少数”的纪律教育,针对其职能职责特点,汇编开发区“一把手”违纪违法典型案例,组织接受警示教育,以鲜活案例阐释“决策任性”的政治代价,同时推动建立开发区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,明确土地出让、资金审批等高风险事项,以“流程图”具象展示权力失控后果。

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、纪工委书记、监察工委主任张仲平还提出,在日常监督中,通过信息化、数字化手段,形成对园区各街道各部门政治监督情况报告、领导班子廉政情况分析、干部廉政档案,助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效,同时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,不断丰富园区金融领域、工程建设领域等监督场景,加强源头预警,持续强化高压震慑效应。

中央层面也正持续作出系统性部署安排。2026年1月,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,深化整治开发区等重点领域腐败,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,深化风腐同查同治,制定实施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,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。

全会强调,以保持高压震慑强化不敢腐,坚持猛药去疴、重典治乱,继续起底重点领域腐败,严肃查处政商勾连、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、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,深挖细查预期收益、约定代持、政商“旋转门”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,着重查处“关键少数”、年轻干部腐败,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。